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黃裕文 被告 謝炘男
王嘉淋 上列被告等因101年度易字第6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美玲
法官李蓓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加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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