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鄭登強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林君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登強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收養林君頴為養女,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鄭登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林君頴(女、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被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薪資證明等證物為證,復經被收養人之生母 陳敏鈴 、生父 林益鋒 先後於本院101年2月15日、同年5月2日訊問時到庭 陳明 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而綜觀全案卷證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查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等情事,自應予認可。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