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970號聲請人 呂鄒梅桂 即繼承人 呂志清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拋棄繼承事件,應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而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明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故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法院於受理非訟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呂龍山 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三十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彰化縣○○鄉○○街○○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為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案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五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江美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