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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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存選任辯護人鍾年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張志強 選任辯護人 李子春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古銘倫 選任辯護人 陳清華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被告 陳錦隆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林季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