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小字第75號
原 告 廖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烈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起訴請求被告盧烈光損害賠償,
惟查,被告盧烈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已於民國99年8月2日死亡,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本
院卷第71頁),則被告盧烈光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
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