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91號
原 告 綠之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娥
訴訟代理人 賴聰熙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坤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09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