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朴簡字第54號
原 告 翁承佑 即 翁輝智
被 告 翁再居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複 代理人 溫學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
午九時三十分整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
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