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5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民國97年2月21日壢監裁字第裁53-D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通知單案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警局交字第DA0000
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6年12月16日晚間8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吉利六街口時,遭警攔檢酒後駕車,認異議人有「行駛時重心不穩、左右偏離車道、逆向行駛」之情事,惟異議人當日並未飲酒,而係從住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到附近商店買菸,且異議人遭員警攔查後,亦配合前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異議人確實遵循員警指示吹氣測試10餘次,然機器並無法正確判讀出有效數據,此有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監視錄影畫面可證實異議人並無「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檢測」之情節。則若酒測器故障導致無法判讀,非異議人消極逃避檢測,如何可據此認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而裁處異議人新臺幣(下同)6萬元罰鍰及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
則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
4項,而裁決異議人罰鍰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之處分顯有錯誤,為此聲請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於96年12月16日晚間8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吉利六街口時,因重心不穩、左右偏離車道且逆向行駛,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員攔停並帶回派出所休息,30分鐘後欲進行酒精濃度測試,異議人不願意配合實施酒測,致吹氣測試10餘次均失敗,該警員乃以桃警局交字第DA0000000號通知單當場舉發「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原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填製壢監裁字第裁53-DA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鍰6萬元,並依同條例第67條第2項,吊銷異議人駕駛執照,3年內禁考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6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汽車之駕駛人如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違規行為,經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其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依處理細則第44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之規定,應處罰鍰6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四、異議人甲○○固不否認有在上開時、地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重型機車行經該處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酒醉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情事,並辯稱:伊確實遵循員警指示吹氣測試10餘次,但機器就是無法正確判讀出有效數據云云。然查:經本院函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調閱異議人酒後駕車相關錄影資料,經本院勘驗該錄影畫面結果:異議人並未立即配合員警實施酒精濃度測試,警員亦有提供異議人一杯水漱口,並表示若水不夠可再提供,惟異議人並不接受,且一再要求要喝2罐水才夠,嗣經員警告知若不配合實施酒測將直接以「拒絕酒測」開單舉發,然異議人態度仍無所謂地向員警表示:「你開啊,都有攝影,哪有差....」,顯見異議人意在拖延時間,並無意配合員警之執法實施酒測,此有異議人拒絕酒測錄影光碟1片、實施酒測過程錄影畫面勘驗內容1份附卷可佐。況若如異議人所辯無任何酒醉駕車之行為,何以須一再向員警表示要喝2罐水後才能對之實施酒測?足認異議人確有酒後駕車並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行為。是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事件「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行為,已至為明確,異議人執前詞置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異議人於上述時、地,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行為,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67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6萬元,並吊銷駕駛執照,
3年內禁考等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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