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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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4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查本件借據第21條約定兩造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件原告既起訴主張依本件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乃係就本件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涉訟,合於兩造間約定合意管轄情形,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查被告之戶籍地址為新竹縣竹北市○○路○○○○巷○○號,惟本院依該址送達之開庭通知,遭郵務人員以「應受送達處查無其人」為由退回等情,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本院送達證書、郵務送達公文封信封各1份附卷可憑,足信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另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600萬元,兩造並簽訂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約定借款期間為95年6月7日起至115年6月7日止,並自撥款日起,前3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4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部分則約定其中本金
200萬元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加1%機動計算,另本金400萬元之利息則按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0.57%機動計算。且如被告逾期償付本息時,除應支付上開利息外,於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違約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為年息2.255%、原告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為2.21%),尚積欠本金600萬元及依約應給付之利息、違約金,經原告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即應視為全部到期,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一次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住宅貸款契約(適用於指數型房貸)、增補條款契約書、撥款委託書、入戶電匯申請書、轉帳收入傳票各1份,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2份為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雖因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被告係自認,惟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本件借款自96年3月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利息,經原告催討亦未給付,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原告依約主張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瓊英附表:
┌─────┬───────────┬────────────┐│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期間│利率││├─────┼────┼──────┼────────────┤│200萬元│自民國96│3.255%│自民國96年4月8日起至清│││年3月8││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日起至清││按左列利率10%計算;超過│││償日止││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400萬元│自民國96│2.78%│自96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年3月8││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日起至清││列利率10%;超過6個月以│││償日止││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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