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交簡字第20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8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易生危險,猶於飲酒後已達每公升
一.二六毫克,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乘機車上路,且又因酒醉而自行摔倒於路邊,嚴重危及其他人行車用路之安全,殊為不該,惟念其酒後駕車之行為係屬初犯等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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