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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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1月2日將其收押,並於95年3月23日裁定自同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明中
法官朱中和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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