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9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