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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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5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繳304,744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5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