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6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616號

原告 陳慧明

被告 周海玉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6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1年9月26日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今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111年度

金字第3139號刑事判決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蔡志宏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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