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耀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家耀㈠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4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復因持有及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167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5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2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9年5月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㈢之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6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2年4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3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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