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4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秉謙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秉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秉謙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邵秉謙㈠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共8罪)、1年1月、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緝字第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449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13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㈡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109年7月10日入監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有期徒刑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6月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3年3月2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34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志淵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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