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68號上訴人 蔡養正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視同上訴人 阮明隆
阮福炎 阮中廷 阮再春 阮伯梁 阮聰一 阮聰宏 阮敏翔 阮勝隆
阮敬堯 住○○市○○區○○路○○巷0○0號 阮中評
住○○市○○區○○路○○巷0號上1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複代理人 蔡旻樺 視同上訴人 阮昱偉
阮昱宏 阮煥文 阮啟書 陳燕枝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阮閔煌
住○○市○○區○○街000巷0號 阮登煜 阮紫媚 阮莉萍 阮旭晟 阮政瑋 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聰敏
游雅鈴律師複代理人蔡旻樺視同上訴人 阮燈火 訴訟代理人 阮錫寬 視同上訴人 阮堃豪
陳阮春 阮蔡葵 阮豊富 阮坤烜
阮信耀
阮信柏 楊阮 孟華 阮吳季 阮國書 阮培滄 阮茂焜 阮麗如 江格林 阮綾玖
阮碧嬋
阮碧娟
阮碧足 翁阮金花 阮財源
阮如心
阮萬居 阮坤明 王博民 王博立阮燕鳳 阮美齡 阮湘華 阮金墉
阮州鴻
阮明助
阮翠雲
王寶桂 王寶玉
王陳玉梅 王志成 王家瑜 王雋升 王家柔 王麗雲 王麗惜 王明通 王廖生 曾王錦秀 王阿免 阮宗碧 阮炎清 阮春稻
阮啓蒼 阮啓章 阮啓榮 吳阮玉雲 阮宥蓉 阮金郎
阮金泓 阮金陸
阮大乾 阮韋翔 阮玉梅 黃永枝 賴黃瑞雲
黃錦雲 阮蔡滿 阮桂宗 阮榮欣阮千桂 阮貴芬阮桂芳 阮桂足
阮明源 阮明地 鄭阮昭吟 紀朝卿
紀朝明 紀美玉
紀美娟 阮德輝 阮德國 阮千金
阮寶隨
阮中輝 阮如麗
阮瑞銘
阮于瑄
吳卉楹 阮丞緯 阮浩宸 阮育騰
王玉堂 王玉森 王美鳳 王照治 王玉雪 王玉仙 許國振
許耿彬 許琇真 許麷釉
許宏麟 法定代理人 邱珮慈 視同上訴人 張茶心
阮明謙 阮暐翔 阮明郁 被上訴人 莊文星 受告知訴訟人 阮桂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由阮金墉、阮州鴻、阮明助、阮翠雲為視同上訴人王阿免、 阮明珠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本件應由張茶心、阮暐翔、阮明謙、阮明郁為視同上訴人 阮德裕 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請求分割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而該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即視同上訴人王阿免、阮明珠分別於民國111年3月2日、110年2月23日死亡,其等繼承人均為阮金墉、阮州鴻、阮明助、阮翠雲,且均未拋棄繼承。另該土地之共有人之一即視同上訴人阮德裕於110年5月21日死亡,伊之繼承人為張茶心、阮暐翔、阮明謙、阮明郁,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分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於本院卷㈢89-
103、107-129、135頁可參。茲因上開繼承人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張國華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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