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619號債權人 陳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已將契約正本或影本以掛號信函通知債務人辦理解除契約之文件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請求金額若有誤,併請更正(依合約書內容乙方即本件債權人所得取回之款項需扣除已獲取之收益)。
四、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