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KELVINTEOWEIYEN
(中文名張偉源,馬來西亞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KELVINTEOWEIYEN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KELVINTEOWEIYEN(中文名張偉源)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本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意見,並告以於文到5日內回覆意見,迄未見受刑人回覆,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為107年3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間,犯罪態樣、手段、情節相似,均為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綜合考量其所犯數罪非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另參酌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已充分考量各該數罪間定應執行刑所應謹守之內部性、外部性界限之各項定應執行刑原則,自應尊重前揭定應執行刑之刑度,暨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附表:受刑人KELVINTEOWEIYEN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3/11-107/03/12107/03/15107/03/15-107/03/1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674、15528、17259、174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判決日期108/07/12108/07/12108/07/1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確定日期108/08/12108/08/12110/08/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2549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嗣經臺北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9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03/15-107/03/16107/03/18107/03/2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674、15528、17259、1743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判決日期108/07/12108/07/12108/07/12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107年度訴字第2132號確定日期108/08/12108/08/12110/08/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2549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嗣經臺北地院110年度撤緩字第11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899號)編號7(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03/1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207、112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540號判決日期109/08/0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確定日期110/03/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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