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60號原告 莊文星 訴訟代理人 蕭宗民 律師被告 阮中輝 (即 阮文通 之承受訴訟人)
阮中評 (即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 阮如麗 (即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 阮瑞銘 (即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 阮于瑄 (即阮文通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阮明隆
阮福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阮銘達 被告 阮中廷
阮煥文 阮啟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阮聰敏 被告 阮再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阮白玉梅 被告 阮伯梁
陳燕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阮聰敏被告 阮聰一
阮聰宏 阮昱偉 阮昱宏 阮敏翔 阮勝隆 阮文彬 阮閔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阮堯泰 被告 阮登煜 法定代理人阮堯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阮聰敏被告 阮紫媚 (即 阮東珀 之承受訴訟人)
阮莉萍 (即阮東珀之承受訴訟人) 阮旭晟 (即阮東珀之承受訴訟人) 阮政瑋 (即阮東珀之承受訴訟人)以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蔡旻樺 被告 阮燈火 訴訟代理人 阮錫寬 被告 阮德輝 (即 阮水 之承受訴訟人)
阮德裕 (即 阮水之 承受訴訟人) 阮德國 (即阮水之承受訴訟人) 阮千金 (即阮水之承受訴訟人) 阮寶隨 (即阮水之承受訴訟人) 阮金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阮敬堯 被告 阮堃豪
蔡養正 (即 林英華 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陳阮春
阮蔡葵 阮豊富 阮坤烜 阮信耀 阮信柏阮孟華 阮吳季 阮國書 阮培滄 阮茂焜 阮麗如 吳卉楹 (即 阮格森 之承受訴訟人) 阮丞緯 (即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 阮浩宸 (即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 阮育騰 (即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 江格林 阮綾玖 阮碧嬋 阮碧娟 阮碧足阮金花 阮財源 阮如心 阮萬居 阮坤明 王博民 (兼 王俊銘 之承受訴訟人) 王博立 (兼王俊銘之承受訴訟人) 林阮燕鳳 阮美齡 阮湘華 王阿免 阮明珠 阮金墉 阮州鴻 阮明助 阮翠雲 王寶桂 王寶玉陳玉梅 王志成 王家瑜 (即 王志榮 之承受訴訟人) 王雋升 (即王志榮之承受訴訟人) 王家柔 (即王志榮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素如 被告 王麗雲
王麗惜 王明通 王廖生 王秀子王錦秀 王阿免 阮宗碧 阮炎清 阮春稻 阮啓蒼 阮啓章 阮啓榮阮玉雲 阮宥蓉 阮金郎 阮金泓 阮金陸 阮大乾 阮韋翔 阮玉梅 黃永枝黃素雲黃瑞雲 黃錦雲 阮蔡滿 阮桂宗 阮榮欣阮千桂 阮貴芬阮桂芳 阮桂足 阮明源 阮明地阮昭吟 紀朝卿 紀朝明 紀美玉 紀美娟 受告知訴訟人 阮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吳卉楹、阮丞緯、阮育騰、阮浩宸為被告阮格森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死亡而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判決參照)。又按裁判後發現當事人已於裁判前死亡者,此項裁判並非當然不生效力,應由法院調查其應行承受訴訟之人,對之命為承受訴訟並為送達裁判正本(最高法院68年度第3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阮格森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7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吳卉楹、阮丞緯、阮育騰、阮浩宸,有臺中市清水區戶政事務所函文及所附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稽(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468號卷一第285-290頁),爰依被告蔡養正聲請職權裁定命被告吳卉楹、阮丞緯、阮育騰、阮浩宸為被告阮水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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