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秩字第36號刑事其他文書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6月19日以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9830557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
1時間:民國98年6月18日18時許。
2地點:台北市○○區○○街○○○巷口(蘭州國中前)。
  3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2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使用過塑膠袋1只可證。
3強力膠1條及使用過塑膠袋1只之照片一幀。
三、被移送人的行為,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
為。至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使用過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
所有,此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且係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
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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