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
稅局南投縣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