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1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聲明核定為新台幣2071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2210元,已繳新台幣500元,尚欠新台幣1710元)。
二、請提出系爭借款之借據、撥款通知書及利率資料表等相關借
款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