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94年度六簡字第524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4年度偵字第378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規定,不待被告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雖具狀上訴,惟未說明上訴理由,復未到庭陳述意見,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上訴自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鶴齡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廖國勝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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