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社會福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號原告 蔡政璜 被告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代表人 藍美珍 區長上列當事人間社會福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撤銷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須以經過合法訴願為前提,未經過合法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因社會福利事件,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被告所為處分等語。惟其前經提起訴願,經依不合法予以不受理之決定,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程序,依首開說明,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未表明抗告理由者,應於提出抗告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