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葉子寬 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生章 被告 劉基正
陳榮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5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