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告 王興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蔡金峰 律師被告 胡惠蘭
王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88號原告 王興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
蔡金峰 律師被告 胡惠蘭
王凱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