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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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社會福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3號抗告人 蔡政璜 即原告相對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即被告代表人 藍美珍 區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間社會福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書記官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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