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玉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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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玉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玉秩字第5號移送機關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價金新臺幣壹仟元」應更正為「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價金新臺幣壹仟元」顯係「未扣案之新臺幣壹仟元」之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