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金樹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金樹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金樹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又犯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100年9月13日延長羈押2月,至100年11月12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本件被告何金樹前經原審法院判決犯加重強盜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其提起上訴後,並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即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復審酌本案訴訟進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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