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金樹選任辯護人曾威龍律師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 何金樹之 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9月17日將其收押,並於99年12月17日延長羈押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