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易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906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1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原審判決於98年5月7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上訴期間於98年5月28日屆滿,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61條第2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通知。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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