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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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及減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及減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詐欺│││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減為│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減│││有期徒刑1年6月│(執行中)│為6月15日│││(執行中)││(執行中)│├─────────┼────────┼─────────┼────────┤│犯罪日期│96.02月間某日│96.04.25│93.04月間某日起│││││至93.09.10│├─────────┼────────┼─────────┼────────┤││新竹地檢│新竹地檢│臺中地檢││偵查(自訴)機關│96年度偵字第2773│96年度偵字第2773號│95年度偵字第1172││年度案號│號││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420│96年度訴字第42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實││號││55號││││││││審├───────┼────────┼─────────┼────────┤││判決日期│96.08.24│96.08.24│98.02.26│├─┼───────┼────────┼─────────┼────────┤││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420│96年度訴字第420號│97年度上訴字第27││決││號││55號││├───────┼────────┼─────────┼────────┤││判決確定日期│96.09.17│96.09.17│98.03.20│├─┴───────┼────────┼─────────┼────────┤│備註│新竹地檢96年度執│新竹地檢9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2787號│第2787號│字第4423號│││(編號1、2定刑1│(編號1、2定刑1年││││年10月)│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