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0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執聲字第4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查本件遷讓房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97年度中簡字第4878號判決正本為執行名義,執行標的則為台中市○○區○○段3638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街○○號地下1樓之2建物,臺中地院依據上述執行名義執行遷讓,於法有據,自屬適當。臺中地院執行遷讓房屋,先定期命債務人自動履行,惟債務人屆期並未遵期履行,經司法事務官定於98年3月24日執行遷讓,當日債務人亦未到場,經執行人員會同警員、鎖匠前至系爭不動產,開啟門鎖解除債務人之占有,點交債權人占有。核與法定程序相符,並無不當。又,本件執行名義除遷讓房屋部分外,另含金錢給付之執行名義,從而臺中地院依法執行查封附表所示之動產,亦屬正當。按亞太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既同為前開民事判決之被告,自為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同屬本件執行債務人。從而本件查封及拍賣標的,係屬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並無違反法令。本件司法事務官原裁定已就執行名義及法律依據詳細敘明,執行程序並無不當,異議意旨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臺中地院98年度執字第10710號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執行遷讓後,拍賣遺留物違背法令,爰依法聲明異議,惟遭原裁定駁回。然查本件不動產拍賣強制執行已違法在先,竟然違法進行強制點交,造成年屆70歲之抗告人流浪在外,並因而受風寒住院長達24天,亞太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天工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為承租系爭不動產之法人,與抗告人之債務無關,執行法院竟將抗告人私有重要文件、日常生活必須用品全部淨空丟棄,顯係嚴重違法等語。
三、查原法院執行遷讓系爭房屋,先定期命債務人(含抗告人)自動履行,惟債務人(含抗告人)屆期並未遵期履行,經司法事務官定於98年3月24日執行遷讓,抗告人於當日避不到場,致無法接受系爭房屋內動產之點交。原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令執行人員會同警員、鎖匠前至系爭不動產,開啟門鎖解除債務人之占有,點交債權人占有。蓋本件執行名義除遷讓房屋部分外,另含金錢給付之執行名義,從而原法院依法執行查封原裁定附表所示上開債權人占有之動產,亦屬正當。本件查封及拍賣標的,既屬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並無違反法令。是本件執行程序顯無不當。抗告人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繼先法官曾謀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