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4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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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4531號
被 告 長春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宗仁
上列被告與原告 劉月鑾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提出現任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改選之全部資料(即依規約
所定選舉方式選任之所有證據),若主任委員變更並應依法具狀
承受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國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