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46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33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係自民國94年
4月起至同年8月3日止,分別在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忠孝橋、二重疏洪道及某廢鐵場等處,以新臺幣(下同)70元至1000元不等之低價,連續購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害人甲○○等失竊之贓物等部分,應予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所獲不法利益、連續犯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4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4年度偵字第13338號││被告乙○○男5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臺北縣板橋市○○街○○巷18之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乙○○基於收受贓物之概括犯意,明知其連續於不詳時間、││地點,向不詳之人以低價所收購之甲○○、丁○○、丙○○││、戊○○、庚○○、己○○、辛○○等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機具,來路不明,顯可疑為贓物(為甲○○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失竊),竟仍故買之,準備販賣牟利。嗣經警循線││於94年8月3日23時50分許,在台北縣板橋市○○街○○巷18││號2樓乙○○之住處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機具,始悉上情││。││二、案經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一)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訊時之供述,(二)證││人甲○○、丁○○、丙○○、戊○○、庚○○、己○○、莊││ 文彬 之證述,(三)贓物認領保管單7張,(四)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又被告先後多次故買贓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請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三、至報告意旨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機具,係被告竊取而來,認││被告涉有連續竊盜罪嫌。惟查,本件除被害人之指訴外,並││無實據可證扣案之機具為被告所竊。況且,被告持有扣案機││具之原因非一,未必係竊取而來,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竊盜││犯嫌,容有誤會,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月??日││檢察官沈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書記 官史品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有傳喚到庭陳述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表││││┌──┬────┬─────────┬──────────┐│││編號│被害人│?失竊物品│失竊時間、地點│││├──┼────┼─────────┼──────────┤│││一│甲○○│CGX3100RX型號發電│94年4月15日7時許,││││││機?部│在台北縣三重市環河南│││││││路221巷30號前│││├──┼────┼─────────┼──────────┤│││二│丁○○│電動打牆機?台│94年4月25日7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76號之1內│││├──┼────┼─────────┼──────────┤│││三│丙○○│砂輪機?部、電動鑽│94年6月11日7時許,││││││頭、電動板手、MP30│在台北縣三重市環河南││││││DX型號發電機各1部│路269號內│││├──┼────┼─────────┼──────────┤│││四│戊○○│電鑽?支、瓦斯噴槍│94年7月11日2時許,││││││?支│在三重市○○街○○號內│││├──┼────┼─────────┼──────────┤│││五│庚○○│電動板手?支、電鑽│94年7月20日2時許,││││││?支、砂輪機1台│在三重市○○街○○號汽│││││││車修理廠內│││├──┼────┼─────────┼──────────┤│││六│己○○│電鑽?支、砂輪機?│94年7月30日21時許,││││││台、木工電鋸1台、│在三重市○○街○○○號││││││氬焊機?台│內│││├──┼────┼─────────┼──────────┤│││七│辛○○│氬焊機1台│94年8月2日1時許,│││││││在三重市○○路○段52│││││││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