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34號聲請人甲○○即債權人相對人乙○○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310號假扣押事件卷內,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9901009號保證書,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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