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枋民律師被告 邱忠華
王春明 (即 林金蘭 之繼承人)
7樓 王春旺 (即林金蘭之繼承人) 戴富美 (即林金蘭之繼承人 王春強 之繼承人) 蔡麗榆 即 蔡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9,8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