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山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代理人 居正浩 被告 黃增財
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居正浩之委任狀。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