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20號原告乙○○上開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查本件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惟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