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智簡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智簡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采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魏采安共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2頁第6行「自民國98年6月某日起」,應更正為「自另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於98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查獲後之某時起」;犯罪事實第2頁第7行「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之記載應刪除;犯罪事實第2頁第9行「3900元」,更正為「390元」:犯罪事實第2頁第29行「共110件」,應更正為「109件」;犯罪事實第2頁第30行「59件」,應更正為「60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魏采安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均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概念(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自另案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於98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查獲後之某時起,至99年5月18日下午3時20分許再為員警查獲時止,先後雖有多次販賣之行為,然因係基於營利之單一目的,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行為概念上,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㈣至於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先後遭警查獲二次,其
集合犯意應認於第一次為警查獲時即98年7月15日下午2時
15分許已經遮斷,其嗣後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認為係另起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否則集合犯意將無從遮斷而任意擴張,被告嗣後再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將因認係集合之一行為而無從另行論罪處罰,亦有失衡平,故本院認被告於第一次為警查獲時即98年7月15日下午2時
15分許,即已經中斷最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集合犯意,併予敘明。
㈤被告同時販賣2種以上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行為而
侵害數商標權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㈥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非僅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商
譽及正常可得收益,並損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為警於98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在其所經營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卡通城市」商店內查獲後,又於同一地點再為本件犯行,難認確有悔意,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商標權人中之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憑,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販售之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多達數百件以及尚未與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㈦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商品,係屬仿冒如附件附表一、
二、三商標圖樣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沒收之。至扣案之美樂蒂水壺1件,非屬仿冒商品而係真品,業據告訴代理人於檢察官偵訊時陳述無訛,爰不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自98年6月某日起,基於共同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由與其具有犯意聯絡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某成年男子不定期供貨,以新臺幣(下同)10元至3900元不等之進貨價格,在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卡通城市」商店內,販售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品,因認被告自98年6月某日起迄98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另案為警查獲時止之期間內,亦涉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然查:
㈠被告前因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黑」之成年男子,共
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於「卡通城市」商店內,販售侵害商標權人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關於「HelloKitty」、「Cinnamoroll」、「MyMelody」、「LittleTwinStars」、「OsaruNoMonkichi」、「Kuromi」、「Kerokerokeroppi」、「MinnaNoTabo」等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嗣於98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為警於「卡通城市」商店查獲之事實,業經本院於100年1月20日以99壢簡字第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下稱前案)。
㈡聲請人聲請簡易判處刑之此部分犯罪事實,與前案犯罪事實
中於自98年6月某日起,至98年7月15日下午2時1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之犯罪事實間,其犯罪時間重疊,手段相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本不得另予追訴論科,聲請人就此部分重行起訴,依法原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然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件)│├──┼─────────────────┼─────┤│1│仿冒KITTY貼紙│14│├──┼─────────────────┼─────┤│2│仿冒KITTY毛巾│18│├──┼─────────────────┼─────┤│3│仿冒KITTY包包│3│├──┼─────────────────┼─────┤│4│仿冒KITTY袋子│2│├──┼─────────────────┼─────┤│5│仿冒KITTY水壺│2│├──┼─────────────────┼─────┤│6│仿冒KITTY鉛筆盒│5│├──┼─────────────────┼─────┤│7│仿冒KITTY圍兜兜│2│├──┼─────────────────┼─────┤│8│仿冒KITTY扇子│1│├──┼─────────────────┼─────┤│9│仿冒KITTY錢包│7│├──┼─────────────────┼─────┤│10│仿冒KITTY鏡子│2│├──┼─────────────────┼─────┤│11│仿冒KITTY化妝包│1│├──┼─────────────────┼─────┤│12│仿冒KITTY髮飾│6│├──┼─────────────────┼─────┤│13│仿冒KITTY電風扇│1│├──┼─────────────────┼─────┤│14│仿冒KITTY鑰匙圈│3│├──┼─────────────────┼─────┤│15│仿冒KITTY手機套│1│├──┼─────────────────┼─────┤│16│仿冒美樂蒂包包│1│├──┼─────────────────┼─────┤│17│仿冒美樂蒂毛巾│11│├──┼─────────────────┼─────┤│18│仿冒美樂蒂圍兜兜│1│├──┼─────────────────┼─────┤│19│仿冒美樂蒂鉛筆盒│1│├──┼─────────────────┼─────┤│20│仿冒美樂蒂餐具組│1│├──┼─────────────────┼─────┤│21│仿冒美樂蒂耳機│2│├──┼─────────────────┼─────┤│22│仿冒美樂蒂鑰匙圈│2│├──┼─────────────────┼─────┤│23│仿冒美樂蒂手機套│1│├──┼─────────────────┼─────┤│24│仿冒美樂蒂耳機吊飾│1│├──┼─────────────────┼─────┤│25│仿冒酷企鵝錢包│1│├──┼─────────────────┼─────┤│26│仿冒淘氣猴包包│1│├──┼─────────────────┼─────┤│27│仿冒淘氣猴袋子│1│├──┼─────────────────┼─────┤│28│仿冒可洛米錢包│1│├──┼─────────────────┼─────┤│29│仿冒大寶扇子│2│├──┼─────────────────┼─────┤│30│仿冒大寶手機套│1│├──┼─────────────────┼─────┤│31│仿冒大寶卡片套│1│├──┼─────────────────┼─────┤│32│仿冒KIKILALA鉛筆盒│3│├──┼─────────────────┼─────┤│33│仿冒KIKILALA零錢包│2│├──┼─────────────────┼─────┤│34│仿冒KIKILALA鑰匙圈│2│├──┼─────────────────┼─────┤│35│仿冒大耳狗鉛筆盒│1│├──┼─────────────────┼─────┤│36│仿冒大耳狗零錢包│1│├──┼─────────────────┼─────┤│37│仿冒大耳狗名片套│1│├──┼─────────────────┼─────┤│38│仿冒大耳狗袋子│1│├──┼─────────────────┼─────┤│39│仿冒大耳狗圍兜兜│1│└──┴─────────────────┴─────┘附表二:(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之註冊商標)┌──┬─────────────────┬─────┐│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件)│├──┼─────────────────┼─────┤│1│仿冒櫻桃小丸子袋子│2│├──┼─────────────────┼─────┤│2│仿冒櫻桃小丸子鉛筆│1│├──┼─────────────────┼─────┤│3│仿冒櫻桃小丸子手機套│1│├──┼─────────────────┼─────┤│4│仿冒多拉A夢鉛筆盒│8│├──┼─────────────────┼─────┤│5│仿冒多拉A夢毛巾│10│├──┼─────────────────┼─────┤│6│仿冒多拉A夢袋子│5│├──┼─────────────────┼─────┤│7│仿冒多拉A夢書包│3│├──┼─────────────────┼─────┤│8│仿冒多拉A夢雨傘│1│├──┼─────────────────┼─────┤│9│仿冒多拉A夢圍兜兜│1│├──┼─────────────────┼─────┤│10│仿冒多拉A夢錢包│5│├──┼─────────────────┼─────┤│11│仿冒多拉A夢手機套│2│├──┼─────────────────┼─────┤│12│仿冒多拉A夢貼紙│15│├──┼─────────────────┼─────┤│13│仿冒多拉A夢手機吊飾│3│├──┼─────────────────┼─────┤│14│仿冒多拉A夢耳機│1│├──┼─────────────────┼─────┤│15│仿冒多拉A夢耳機掛│1│├──┼─────────────────┼─────┤│16│仿冒多拉A夢扇子│1│└──┴─────────────────┴─────┘附表三:(日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之註冊商標)┌──┬─────────────────┬─────┐│編號│扣案物品│數量(件)│├──┼─────────────────┼─────┤│1│仿冒米老鼠貼紙│16│├──┼─────────────────┼─────┤│2│仿冒米老鼠湯匙│6│├──┼─────────────────┼─────┤│3│仿冒米老鼠毛巾│8│├──┼─────────────────┼─────┤│4│仿冒米老鼠餐具│1│├──┼─────────────────┼─────┤│5│仿冒米老鼠手錶│1│├──┼─────────────────┼─────┤│6│仿冒米老鼠小球│1│├──┼─────────────────┼─────┤│7│仿冒米老鼠鏡子│1│├──┼─────────────────┼─────┤│8│仿冒米老鼠錢包│4│├──┼─────────────────┼─────┤│9│仿冒米老鼠卡片套飾│1│├──┼─────────────────┼─────┤│10│仿冒米老鼠香菸盒│1│├──┼─────────────────┼─────┤│11│仿冒米老鼠雨傘│1│├──┼─────────────────┼─────┤│12│仿冒米老鼠手機吊飾│2│├──┼─────────────────┼─────┤│13│仿冒米老鼠鉛筆盒│1│├──┼─────────────────┼─────┤│14│仿冒米老鼠包包│2│├──┼─────────────────┼─────┤│15│仿冒米老鼠圍兜兜│2│├──┼─────────────────┼─────┤│16│仿冒小熊維尼貼紙│8│├──┼─────────────────┼─────┤│15│仿冒小熊維尼零錢包│5│├──┼─────────────────┼─────┤│16│仿冒小熊維尼袋子│3│├──┼─────────────────┼─────┤│17│仿冒小熊維尼背包│3│├──┼─────────────────┼─────┤│18│仿冒小熊維尼手機袋│1│├──┼─────────────────┼─────┤│19│仿冒小熊維尼卡片套│1│├──┼─────────────────┼─────┤│20│仿冒小熊維尼雨傘│2│├──┼─────────────────┼─────┤│21│仿冒星際寶貝鉛筆盒│7│├──┼─────────────────┼─────┤│22│仿冒星際寶貝錢包│8│├──┼─────────────────┼─────┤│23│仿冒星際寶貝卡片套│2│├──┼─────────────────┼─────┤│24│仿冒星際寶貝袋子│3│├──┼─────────────────┼─────┤│25│仿冒CARS雨傘│2│├──┼─────────────────┼─────┤│26│仿冒CARS毛巾│20│├──┼─────────────────┼─────┤│27│仿冒奇奇蒂蒂錢包│3│├──┼─────────────────┼─────┤│28│仿冒唐老鴨錢包│1│├──┼─────────────────┼─────┤│29│仿冒白雪主雨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