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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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5號上訴人 吳晉維 原名:吳寶.
(現羈押於台北看守所)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末永多惠子 、.、 侯銀月 、 簡妙蓉 、 簡攸蓉 、 王群 .、 林昱宏 、 林鼎然 、 羅麗枝 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金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5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0,064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