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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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抗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163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明異議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執事聲字第3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李垂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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