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57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警察局北投分局
被移送人   曾昀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0
月6日北市警投分刑秩字第09932083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曾昀辛在公共場所意圖得利而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9月30日上午3時5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良夜旅社203號
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簡紀維 姦,代價新臺
幣4,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嫖客簡紀維之證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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