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66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劉玳伶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1月21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9333872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叁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1月21日下午3時3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巷。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言明代
價新臺幣1,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證人即嫖客 王志能 於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