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583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游小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9
年10月1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3983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小鳳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元及保險套陸枚,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9月29日下午4時40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2樓之20。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㈡嫖客 王在錚 警詢時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
㈣扣案3,000元及保險套6枚。
三、扣案3,000元及保險套6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所得及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方蟾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