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__十__年____月______日結婚,婚後感情融洽,已育有子女____人,不料被告竟於民國__
十__年____月______日,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對抗告抗辯之陳述:__
四、證據:提出戶藉謄本一份、村里鄰長證明書一件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自己之聲明或陳述。
丙、本院依職權__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准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兩造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配偶欄記載可稽。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__年____月______日無故離家出走,迄今不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記載其住址,本院按址送達訴訟文書,亦未合法送達,原件退回在卷;並經證人即原告到庭證明屬實,復有村里鄰長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三、被告雖辯稱:__
四、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竟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丙、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蘇綉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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