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八七九號
聲請人臺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身訴訟代理人 李和彥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巷○號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二九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張麗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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