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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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44號原告 謝禮成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代位被告 吳蕙蘭 提起訴訟,原告與被告吳蕙蘭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而應以被告吳蕙蘭就訴外人即被繼承人 盧葆隆 全部遺產繼承所可獲得之利益計算。又依卷附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盧葆隆死亡時遺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房屋、存款及投資額,其價值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參佰肆拾捌萬柒仟壹佰伍拾捌元(計算式:19,856,
760+1,945,100+525,132+8,554+2,228+1+51,595+17,690+9,726+670,372+400,000=23,487,158元);另被繼承人盧葆隆之繼承人為被告等三人,是被告吳蕙蘭之應繼分為三分之一,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柒佰捌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參元(計算式:23,487,158元÷3=7,829,05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捌仟伍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瑞萍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面積(單位:平│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金額(單位││││方公尺)││: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段231│202.62│公同共有│106年度公告現值98,000││││││元×202.62平方公尺=19,││││││856,760元│├──┼───────────┼───────┼─────┼────────────┤│2│臺中市○○區○○段2152││公同共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所載之││││││核定價額1,945,100元│││││││││││││├──┼───────────┼───────┼─────┼────────────┤│3│彰化銀行活儲│││525,132元│├──┼───────────┼───────┼─────┼────────────┤│4│台新銀行│││2,228元│├──┼───────────┼───────┼─────┼────────────┤│5│新光銀行│││8,554元│├──┼───────────┼───────┼─────┼────────────┤│6│玉山銀行活儲│││1│├──┼───────────┼───────┼─────┼────────────┤│7│玉山銀行綜存│││51,595元│││││││├──┼───────────┼───────┼─────┼────────────┤│8│喬山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17,690元│││司376股││││├──┼───────────┼───────┼─────┼────────────┤│9│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元│││700股││││├──┼───────────┼───────┼─────┼────────────┤││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26元│││642股││││├──┼───────────┼───────┼─────┼────────────┤││勁發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670,372元│││司75000股││││├──┼───────────┼───────┼─────┼────────────┤││汽車8077-SC│││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