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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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辦理查估拆遷補償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上訴人 萬少林 住桃園縣○○鄉○○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縣龜山鄉大湖自辦市地重劃會因102年度訴字第1655號請求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61,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仁心